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严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仁彬,平桥区明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55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吴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略)事务所(略)。

原告严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我经人介绍和被告认识并订亲,农历2009年2月初8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婚后经常吵嘴生气,被告一生气就回娘家,不接不回。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妻子义务,用酒瓶砸毁地板砖,踩烂给我姐送礼的鸡蛋、礼品筐,拿刀砍我及家人。现被告回娘家住不回。我和被告目前毫无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在我和被告认识、订亲、结婚期间,被告索要见面礼、起嫁费、起媒费等彩礼共x元,现要求被告退还。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于2009年3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于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寡言少语缺乏沟通能力,酗酒、赌博,经常对我殴打、谩骂、虐待。我身体非常差,没有固定收入,经济状况很差,但原告拒绝履行夫妻之间扶养义务。另外,见面礼、起媒费等彩礼一共x元,不是原告说的x元,且彩礼钱已用于我做嫁妆、婚后生活开销,并拿出2.5万元用于家庭购买收割机。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订亲,2009年3月4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9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共有财产。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彼此不适应等原因,致使原、被告时常生气吵架。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举行结婚仪式三个月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证实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吵架生气,但双方年纪较轻,宜加强思想交流感情培养,珍惜家庭、珍惜生活,不应轻易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严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严某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昊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吕寿春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