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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40年3月23日,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某乙偿还原告王某甲欠款人民币1500元,此款于2009年1月31日前给付750元,剩余75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给付人民币1500元,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13日交来执行款人民币77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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