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代表人马某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45年5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1946年3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女,1978年12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2007年3月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丙,女,1978年12月生。
原审被告沙某某,男,1972年7月生。
原审被告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郑某、马某丙、王某丁、沙某某、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又于2009年元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振国
审判员万军涛
审判员张姗姗
二○○九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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