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乾安县人,乾安县中医院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乾安县人,乾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份,我居住的乾安县中医院家属楼,楼顶加盖彩钢瓦,我负责联系我所居住的X单元东侧4户住户,这4户住户都一致同意各户摊钱加盖彩钢瓦,并由我先行垫付他们4户彩钢瓦钱。彩钢瓦加盖后,我把钱给了加盖彩钢瓦的人,他们4户中有3户给了我彩钢瓦钱,只有刘某某没有给我为其垫付的彩钢瓦钱。按照通知上,我们每户应承担的是人民币1308元,但是后来我们整个这些楼的住户因为房水的钱向法院起诉过,经法院调解我们64平方米的其他单元的住户最后每户平均分担是人民币981元,因为被告原来已经交了人民币500元,所以现在我只向他要人民币481元。此款我一直向其索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无奈之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垫付的彩钢瓦钱人民币481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收据一枚及通知一份,经核对提交复印件(证明二单元东侧做防水的钱是人民币6540,被告应负担的是人民币981元)。

被告辩称,原告和我家是楼上楼下,我家二楼,原告家五楼。原告诉状所说的维修的事确实有。2008年7月份,由原告负责维修我们的楼顶的彩钢瓦,当时我也同意维修,而且当时我还拿出了人民币500元,我认为维修彩钢瓦的钱我确实应该出,但是我不同意给这人民币481元。我认为没有达到预算的数,原告没有把房沿全处理,我们这楼是四面房沿,他只处理了一面,所以我不同意给这些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乾安县中医院家属楼X单元东侧面积为64平方米的住户,原告家居住X楼,被告家居住X楼。2008年7月该家属楼将楼顶加盖彩钢瓦,原告吴某某负责联系其所在的X单元东侧的各住户。彩钢瓦加盖后,原告于2008年8月4日先行向李老五修理部垫付了人民币6540元的费用。该单元除被告以外的其他住户均已将应该分担的加盖彩钢瓦的费用给付原告。被告刘某某已给付了原告修缮费人民币5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481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垫付的彩钢瓦钱人民币481元。

另查明,乾安县中医院家属楼加盖彩钢瓦系列案件经本院调解其他单元面积为64平方米的住户每户分担修缮费人民币98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收据及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所住中医院家属楼X单元东侧的1~X层住户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其房屋的楼顶属于楼顶下各住户共有,对于共有部位出现的损坏,各层房屋所有人应按份额比例分担修缮费用。原告吴某某对该单元楼顶加盖彩钢瓦而垫付的人民币6540元的费用应该由各层住户共同分担。被告刘某某作为与原告吴某某同侧住户的共有人之一其应按照份额比例分担修缮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该单元楼顶加盖彩钢瓦的修缮费人民币481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宏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