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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宁波出版社、何某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民二初字第88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俊鸣,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出版社,住所地宁波市X街X号。

被告何某,男,汉族,42岁,人民日报驻宁波记者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宁波出版社、被告何某摄影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出版社、被告何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宁波出版社、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飞

审判员张良宏

代理审判员王岚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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