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郭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1276-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双方系承包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标的属于承包款,而不是不动产。被上诉人所述是不动产所有人与事实不符,房屋系株洲市新道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租赁标的物系位于株洲市X区操坪十栋(现为沿江南路X号)一楼房屋,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黄某认为本案系承包合同纠纷以及本案应当由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成静

审判员张爱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欧卢会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