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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得在线金银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0435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金银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瑞得在线金银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电影《功夫无敌》的出品单位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2007年2月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的出版、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3月8日,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电影《功夫无敌》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五年。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电影的播放欣赏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损失x元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其所播放的影片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金银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前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整;

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上的四部影视作品《济公》、《破坏之王》、《功夫无敌》和《白玉老虎》不再向被告北京瑞得在线金银岛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就上述四部影视作品不再有任何纠纷;

三、诉讼费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康运

人民陪审员郭某武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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