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犯放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于2009年5月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5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放火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因琐事与马某乙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酒后携带五瓶汽油到前郭县X镇一砖场家属区马某乙家,将汽油倒在马某乙家大门上并点燃。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因琐事与马某乙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酒后携带五瓶汽油到前郭县X镇一砖场家属区马某乙家,将其中一瓶汽油倒在马某乙家铁大门上并点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马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李某某的媳妇马某乙和我媳妇周某某没事扯老婆舌,我喝了点儿酒,就找马某乙去了,第一次去没找到人,第二次去时李某某的媳妇在大门外站着,我就骂她,后来李某某出来给我打了,别的记不清了。

2、被害人马xx的陈述,我家和马某甲家是前后院邻居。2009年5月2日下午15时左右,我从外面回来,听别人说因为我和他媳妇说闲话,他们俩口子打起来了。回家后,我丈夫李某某说马某甲来家找过我,并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在马某甲家与他媳妇周某某闲唠嗑,周某某问我马某甲在外面有人,我说马某甲不是那样的人,我丈夫听我这么说就把我给骂了,我就去马某甲家找他,到他家,我看见马某甲正在打他媳妇呢,周某某说:六嫂,你快回去吧,一会儿他再打你。马某甲踹我两脚,还说要拿刀杀我全家,我听他这么说就回家了。回家能有半个小时左右,就听见马某甲在外面敲我家大门,我给他打开大门,看见马某甲左手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右手拿着个打火机,嘴里还叼着一根烟对我说:要找我丈夫李某某唠唠。我看他喝了不少酒,我说:你先回去吧,等你醒酒的,明天再唠吧。我边同马某甲说话边往门外推他,这时马某甲拿着啤酒瓶子就往我脑袋上倒东西,我一仰头,闻到汽油味,就赶紧关门往后退,这时马某甲就把打火机打着了,把铁门上的汽油点燃了,这时我丈夫也从屋里出来了,出来打开大门,看见马某甲正在点另一瓶汽油,我丈夫上前去抢马某甲手里的汽油瓶子,汽油瓶子掉地上摔碎了,我丈夫李某某就同马某甲摔倒在地上厮巴在一起了,后来马某甲起来又要点他放在大门旁边的汽油瓶子,我丈夫就到院里拿根棒子打马某甲腿三、四棒子,具体打哪了我也不知道,我只顾拉架了,后来邻居来了不少人给他们拉开了。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09年5月2日上午11点多钟,马某甲与他妻子周某某来到我家,我妻子到地里挖菜去了没在家,马某甲说:你媳妇呢,为什么说我坏话。我说:不能,怎么能说你坏话呢。马某甲的媳妇周某某就往家拽马某没这事,我看马某经喝酒喝多了,我就和马某甲的媳妇一起把马某回家了,到他家后,马某甲打我右侧眼眶一拳,我来气用拳头打了他脑门一拳,后来被周某某拉开了,我就回家了。到下午3点45分左右,马某甲又来到我家,手里拿了5瓶汽油,看见马某甲来了,我媳妇马某乙就从屋里出来,刚走到大门口,马某甲看见我媳妇就往他身上浇汽油,我媳妇一挡并把大门关上了,马某甲就往大门上浇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了汽油,我看着火了,就从屋里拿了一根镐把冲出来奔马某甲去了,这时马某甲拿起第二瓶汽油还要浇并说:我要炼你全家,把你家房子点着,我一镐把就把他拿起的第二瓶汽油打掉了,我俩就厮打到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都倒地了,我先站起来把镐把拿起来照马某甲的腿上打了一棒子,右胳膊一棒子,后右背一棒子,我看他坐在地上不动了,我就报案了,后来周某某来把马某甲拽屋里去把门锁上了。

4、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我是马某甲的妻子。大约5、6天以前,李某某的媳妇和我说:马某甲以前处个对象,在我家门口下五道。X号那天马某甲休班在家吃饭、喝酒,我问他:你以前处过对象。他说:你咋知道的。我说:李某某媳妇告诉我的。他不承认,说我冤枉他了,就生气了,喝了四杯白酒,当时喝多了,自己摔到地上,我给他扶到炕上,给我俩的手机都摔了,谁也不认识,然后就给我打了,眼睛都打坏了,后来让张某某弄到她婆婆家,具体咋整走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别人喊我说周某某,马某甲不会动了,我和张某某就跑过去,张某某拽李某某,李某某手中拿一个棒子,我拽马某甲,后来我和张某某一起给马某甲拽回家了。

5、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我与马某甲、周某某、李某某、马某乙是邻居。2009年5月2日下午,我去马某甲家,马某甲在家哭呢,他媳妇周某某的眼睛都被他打封侯了,进屋后,我说:你喝点酒咋给媳妇打这样呢。他说:张某某,我憋屈。我把他弄到我婆婆家说:你睡一觉,醒醒酒,起来就好了。他没睡,起来就走了,回家在摩托车里倒的汽油,我看见倒了三瓶汽油,在李某某家的门口放着,当时他俩打仗时是我给拉开的,李某某给马某甲打躺在地上了,脸上都是血,别的我没看见,拉开以后,我给马某甲推回家里,我就回家了。具体他们俩因为啥原因打仗我也不清楚,听老百姓说是马某甲跟别的女人的事。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概况。

7、办案说明,证明在被告人马某甲身上缴获打火机二枚。

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甲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9、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经过。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被告人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放火,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无前科劣迹,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董小红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