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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281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2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重婚罪被原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以(2008)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3月下旬,被告人陆某某自称其姓名为陆某,通过郑州芳草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害人白××后,对白××隐瞒其与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等身份情况,谎称其妻死亡多年,至今未再婚等,骗取白××的信任并与之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商定结婚,后被告人陆某某借此机会,先后以考验白××是否真心及其身份证和存折、银行卡丢失而无法取款,其订购的一辆别克轿车无法提货等为由,骗使白××转到其以女儿陆某名义所办银行卡上6万元,并承诺车款暂由白××垫支,待其存款取出后超额归还而将白××共有存款二十三万元的三张银行卡骗走。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29万中的x原转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女儿陆某的名义购买别克牌x型轿车一辆并以陆某名义办理了行车证,车牌号苏x,余款用于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等。后被告人陆某某以身份证丢失暂不能进行结婚登记为由,骗使白××于同年9月29日与其先行在郑州举办了婚礼。后白××要求被告人陆某某还款或将轿车过户,2007年2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回江苏开具结婚证明和将轿车过户到白××名下为由向白所要费用,离开白××后一去不回。同年3月上旬,被害人白××在与陆某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从陆某某的朋友处得知陆某配偶的事实,并听说陆某某在平顶山市以恋爱为名与他人交往后报案。同年3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将别克轿车车牌号变更为苏x并过户给泰州市海陵区新千禧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3月12日又将该车过户为其本人(陆某某)并将车牌号变更为苏x。同年7月29日晚,公安人员在河南省鲁山县画眉谷风景区将其抓获。赃物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1、被害人白××陈述称其经人介绍认识陆某,陆某称家在扬州市,并说准备投资1000余万元开办免烧砖机厂,妻子死亡多年,他至今单身,骗取其好感与之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商定结婚,陆某后以考验其是否真心以及身份证和存折、银行卡丢失而无法取款,其订购的一辆别克轿车无法提货等为由,骗使白××转到其以女儿陆某名义所办银行卡上6万元,并承诺车款暂由白××垫支,待其存款取出后超额归还而将白××共有存款二十三万元的三张银行卡骗走。同年9月29日,陆某身份证丢失暂不能进行结婚登记为由,骗使白××与其先行在郑州举办了婚礼。后其要求陆某某还款或将轿车过户,同年12月,其无意中见到陆某第二代身份证,才得知他的真实姓名陆某某,系靖江市农民,2007年2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回江苏开具结婚证明和将轿车过户到白××名下为由向白所要费用,离开白××后一去不回。同年3月上旬,被害人白××在与陆某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从陆某某的朋友处得知陆某配偶的事实,并接到平顶山市的黄××称被陆某某以与之结婚为名骗走钱财的电话后报案。

2、证人马×的证言证明,2006年3月,其在芳草婚姻介绍所工作期间,陆某某到该所自称家在苏州,妻子死了,他开有公司,要求介绍一有钱妇女,后其介绍白××与之见面。

3、证人黄××证言证明,其于1998年12月离婚后一直单身,2005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陆某某,陆某他投资有公司并对其表示好感,双方曾同居,2007年3月,陆某某驾驶苏x号黑色别克轿车到其家住了两天,7月27日陆某某又驾该车到平顶山,二人到画眉谷风景区游玩后准备开车走时,公安人员将陆某获,陆某某说别克轿车是他的,其见行车证上车主是陆某某。

4、证人韦××的证言证明,2004年6、7月份,其和陆某某在靖江市X镇民政所办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了二三个月,陆某某就离开了家,一直未归,其于2006年6月写份离婚协议找到陆某某,陆某了字就走了,至今未见到陆,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

5、证人白××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9月初听白××说准备结婚,后其于9月29日参加婚礼时得知新郎名叫陆某(音),陆某他是江苏苏州人;并有证人白晓东、陈晓飞参加白××婚礼的证言以及白××与陆某举办婚礼的请柬为证。

6、证人徐××证明陆某某购买别克轿车经过的证言。

7、靖江市X镇民政所提供的陆某某、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留档的二人身份证和户籍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证明,陆某某和韦××于2004年7月14日到该民政所申请结婚,经该所审查二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登记后二人于当日分别签名领取了结婚证。

8、韦××提供的陆某某、韦××于2006年6月26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项载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9、陆某某以陆某名义购买别克轿车的发票和车辆合格证、配置单、客户信息卡、验收清单、缴税凭证、保险合同。

10、户名陆某的银行卡存入款6万元的凭条、被害人白××银行卡上的存款23万元和户名陆某的银行卡上的存款x元被转到泰州苏源通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单据和对账单。

11、车牌号为x的别克轿车车辆信息查询表以及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证明,显示该车于2006年9月25日初次登记车主陆某、车号为苏x,2007年3月9日车号变更为苏x并过户给泰州市海陵区新千禧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3月12日过户给陆某某并将车牌号变更为苏x。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

13、被告人陆某某对其隐瞒其有配偶的事实,对白××谎称其妻死亡多年,至今没有再婚而与白××建立恋爱关系,后商谈结婚并举办婚礼,但因其未与妻子韦××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敢和白××领取结婚证,在此期间,其使用白××的钱购买一辆别克轿车,2007年春节前,其以到江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名向白××要了费用离开郑州市后,未再回白××家,也未再与白××见面的事实曾予以供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上诉:1、其与白××商定结婚事宜后,其投资十多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两人并举办了正式婚礼,上诉人购车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商量的,购车后也是两人共同使用,其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其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是身份证丢失,其离开白××是因为两人感情出现纠纷而分手,其与白××之间仅系解除婚姻关系后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2、即使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也应当扣除其用于装修房屋的15万元、其在白××住院期间给的2万元以及留在白××处的桑塔纳轿车的价值。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陆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核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针对上诉人陆某某辩称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害人白××的陈述与证人马×、韦××的证言证实上诉人陆某某明知自己与韦××之间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却谎称妻子已病故并主动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被害人白××,而后与白××开始交往并公开举办婚礼。陆某某曾因犯重婚罪受过刑事处罚,其对有配偶者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主观明知的,因此其虽以恋爱关系为名与被害人交往同居并举行仪式,但其主观上根本不具备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目的。其次,由被害人白××的陈述、银行对账单、车辆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陆某某以其银行卡等丢失为由骗取白××为其垫付车款购车后,既没有按自己的承诺将购车款及时返还被害人,也没有按白××的要求将车辆过户到被害人名下,反而通过两次过户将车辆过户到其本人名下,非法占有故意明显。第三,由被害人白××的陈述,上诉人陆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上诉人陆某某于2007年2月9日离开郑州后即中断与白××的联系,直至本案案发一直未与被害人联系,进一步彰显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犯意。综上,上诉人陆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其辩称自己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陆某某针对犯罪数额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辩称其投资15万元用于共同居住房屋的装修以及曾给过被害人2万元,但被害人白××明确予以否认,因此上诉人陆某某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该主张。一审中辩方虽提供了陆某某之女陆某与白××的通话录音,但该录音系偷录、来源不合法且无其他相应证据印证,故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该事实的依据。鉴于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其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上诉人虽辩称桑塔纳轿车的价值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上诉人并不能证明其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且该车仅仅是弃置于被害人处并非上诉人专门用于抵押或折抵被害人的相关款项,故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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