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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美、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当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美、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美、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腊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的汽车修理部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牌照为陕x银灰色一气牌面包车。2009年正月份以7000元的价格卖与和自己有亲戚的被告人张某某使用。2010年2月27日案发后,经查证该车原本号牌为陕AK0720号,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局西五路派出所于2007年11月30日立案的被盗车辆,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汽车价值632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睢XX、张XX、谷XX、王XX、吕XX的证言;价格鉴定书及车辆照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美、张某某收购赃车,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美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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