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初字第1621号

原告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柴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诉称:原、被告结婚不久,原告个人出资x元,加上二人结婚时收的8000元礼金,以被告名义购买了5万元股票。后来股票跌到4万元时,把股票全部卖掉,钱仍然存在股票的账号里。因原告跑工作取出2万元,后未跑成,2008年3、4月份被告将该2万元用于购买了单位的房子。由于双方婚后以被告名义购买的5万元股票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针对被告购房使用的2万元,被告于2008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万元的借条一份,被告承诺2009年6月9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5万元股票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了给原告跑工作,取出了2万元,因工作未跑成,2008年3、4月份被告将该2万元用于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出具借条的原因是股票在被告的名下,2万元用于购买了房子,双方经常吵架,和好后原告哄着被告打了借条,但没有想到双方会离婚。双方离婚时,已就股票达成了协议,未提及借条,但其实是一回事,实际借款并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6日结婚,2008年8月20日离婚。双方婚后不久,以被告名义购买了5万元股票。2008年的3、4月份,由于被告购买其单位的房改房,使用了从股票中取出的2万元,针对该2万元,2008年6月9日,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某于2008年6月9日借柴某x元整,与(于)2009年6月9日之内归还”。

另查明,双方2008年8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经协商,由于冰箱(海尔)、电视机(海尔)、洗衣机(海尔)、空调(格力)各一台由女方于结婚陪嫁购买,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现有股票由女方所有,离婚后转为女方名下,其它上述未涉及到的物品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时间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属于婚内借款纠纷。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不能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案借条所载的2万元,双方均认可系从婚后购买的股票中取出,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了被告单位的房改房,后被告就该2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由于被告否认婚后购买的价值5万元股票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且双方离婚时也未对股票是否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股票系其个人财产,故原告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5万元股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本案借条所载的2万元,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了其单位的房改房,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2万元并未用于被告的个人事务。综上所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条所载的2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所载的2万元用于了被告的个人事务,故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国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文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