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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与郭某乙工伤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红平,男,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郭某乙x元(贰万肆仟捌佰元整)工伤赔偿款,作为两清。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三、如果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前未履行本协议,则按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林州市方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玉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琳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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