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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XX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白XX开始从网上认识的上线处取得毒品,并按照上线的指示将毒品贩卖给已经联系好的吸毒人员十余次。2009年12月14日17时许,在p河区X街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黄某”16包,共8.6克。经鉴定其中含海洛因成分毒品6.4克,含巴比妥、咖啡因成分毒品2.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证言,扣押毒品清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XX系法制意识淡薄的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力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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