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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1972年生,住(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2日,被告借我现金x元,并打有欠条,后我急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某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今赵某某贰万柒仟肆佰元正(x),欠款人王某,2008.12.22”。后原告因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还此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赵某某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王某某应偿还此款。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x元。

本案受理费49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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