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曾用名田X),男,49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特别授权),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5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特别授权),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红,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3月,被告周某某在原告超市赊一批饲料价值5000元,并打有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不还此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5000元不属实,被告现在欠2000元,因双方达有口头协议,这2000元原告不要了,抵被告的损失。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份至2001年3月份前,被告周某某在原告田某某的饲料门市部多次购鸡饲料,经过算帐后,于2001年3月份还欠原告饲料款5000元,并于2001年3月2日打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老田某仟元正,2001年3月X号过去,请放心。周某某,2001年3月X号。”后经过原告催要,被告周某某已支付3000元,下余2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饲料发霉为由拒不支付此款,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在原告处购鸡饲料欠5000元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追要已还300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下余2000元欠款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鸡饲料发霉后,用此喂猪造成小猪死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2000元抵猪的损失,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证人杨雪系周某某之妻,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没有证据相互印证,对此本院不予采纳。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一直主张权利向被告追要,并有证人证言证实多次追要,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田某某欠款2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雪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