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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26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未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后在庭审中原告又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实。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认识的时间并不短,而且是经过双方充分相互了解,并且家长也相互满意的情况下,才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因此诉状称双方互不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不真实。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正常,偶尔生点小气,也主要是因为家中婆婆管我俩的事情太多。因此被告在与原告正常生活期间,突然莫名其妙接到法院传票要求离婚,被告感到十分惊讶,感觉原告起诉离婚根本不是本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6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一起去北京打工。后被告怀孕回到老家。因被告身体原因引产。2009年8月24日因为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直到现在也没有回到原告家中,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结婚时被告带到原告家10条被子,饮水机一台,床罩一套。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以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很短时间便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双方家庭原来虽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但因原被告双方原告均在外打工,互相了解也不充分。结婚后二人一起去北京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很短。且在2009年8月因为生气被告回娘家居住以后,双方至今未能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经本院当庭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双方已经结婚一年多,被告也因此次婚姻怀孕引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婚前财产被子10条、床罩一套、饮水机一台应归被告所有。被告主张自己婚前有毛毯及另外两套床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被告的婚前财产:被子十条、床上八件套一套、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某霞

人民陪审员吴某晓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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