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当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汤阴县西水湾洗浴中心女部洗澡后,趁无人之机将郭xx放在放柜内的一部诺基亚E63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为13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于某某、张某甲人的证言、汤阴县公安局扣押手机、发还手机清单、抓获证明、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金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