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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30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2月25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4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以上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乙犯窝藏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王玉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高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民事赔偿能力进行调查核实,本院又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9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X路薛店镇X路口北500米路段时,与行至于此的郏县X镇X村民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头部受到较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刘某甲受伤。案发当天,刘某甲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治疗。

刘某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刘某甲之父即被告人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仍帮助刘某甲并与刘某甲一起逃往外地,逃避法律追究。

经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穿的军用棉大衣背部与刘某甲驾驶的“宗申”牌红色二轮摩托车车身有接触痕迹。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刘某丁、王玉霞、李某利、刘某卓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了(2007)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某甲赔偿原告刘某丁、王玉霞、李某利、刘某卓因刘某某死亡的丧葬费7141元、死亡赔偿金x.6元、刘某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x.7元、王玉霞的被抚养人生活费x.7元、刘某卓的被抚养人生活费x.35元,共计x.35元(含已付的丧葬费7141元)。二、被告刘某甲赔偿原告刘某丁、王玉霞、李某利精神损害抚慰金各8000元。赔偿刘某卓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三、第三人刘某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某丁、王玉霞、李某利、刘某卓、刘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马小军、辛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胡某某、齐某某、刘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中心衣服车辆痕迹鉴定书及鉴定照片,抓获证明,本院(2007)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乙明知刘某甲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帮助刘某甲逃匿,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究和刑罚执行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刘某乙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且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何新军

审判员蔡文利

审判员王培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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