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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公路管理段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行重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路管理段,住所地长岭县X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李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郭尔罗斯大路X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路管理段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长法非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申请再审,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2007)吉行指管字第X号行政裁定,将该案指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长非诉执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将其申请予以驳回。2009年1月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长行非执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长行非执再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长岭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04)长法非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程序违法,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路政字(2003)X号公路路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长岭县X路管理段因认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长岭县辖区X路、公路X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光缆,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了长路政字(2003)第X号公路路政处理决定:1、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公路、公路X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全部光缆设施,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你公司负担。2、按有关规定交纳非法占用期间的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费x元(2239.5延长米X3元X335天)。逾期不交纳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通信公司松原分公司未经批准在申请人长岭县X路管理段辖区X路、公路X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光缆行为属实,长岭县X路管理段依据《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经吉林省政府批准的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吉林省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0)X号]等有关规定,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长路政字(2003)X号公路路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执行条件。被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通信公司松原分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路管理段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对被申请执行人申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路管理段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长路政字(2003)第X号公路路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陈晓君

代理审判员李某廷

代理审判员曲波

二OO九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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