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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略)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马翠玲,系濮阳法律援助中心(略)。

原告舒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丰、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被告性情暴躁、缺乏家庭责任感,并酷爱打麻将,有时甚至为打麻将放弃店中经营。更让我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不顾原告的母亲年岁已高并身患严重心脏病,仍叫人到家中不分昼夜地打麻将,被告的这种性格和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0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原告诉请后,被告仍无任何悔改之意,无奈原告依法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让被告承担抚育费,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在我亲戚的门市上一起打工认识的,经过了一段充分了解后,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在原告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活波可爱的儿子,并在我亲戚的帮助下我俩开了一个小食品批发门市,当时我们一家三口生活比较美满。我们一边要照顾孩子,一边要做生意,我哪有时间打麻将,他说我酷爱打麻将、不顾家庭、不照顾孩子不是事实。我认为这两年我对他照顾较少,才导致他对我有意见,我俩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28日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舒某俊。原被告婚后开始夫妻感情尚好,自近两年来二人开始因家务琐事发生摩擦。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再次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了解接触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子女。二人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磨擦,原告自行离家搬出居住,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为此双方闹得不愉快,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应当保持中华民族这种不离不弃美德,被告亦理应珍惜夫妻患难真情,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好好培育双方的感情。只要双方立足大局,多做换位思考,多为孩子、家庭着想,诚心实意改掉自己生活中的缺点,夫妻和好不是没有希望。案经调解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振民

审判员关胜真

审判员高剑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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