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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李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长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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