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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宁江区一诺千金经贸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一诺千金经贸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诉人山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山东高塔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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