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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某与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再字第09号

抗诉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狄某某因与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平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平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00年狄某某在鲁山县X镇经营机电门市部,鲁山县X镇楝树店煤矿时常在狄某某处购买生产所需的电料。2000年6月8日,时任该煤矿会计的王某某为狄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梁洼镇机电门市部电料款壹仟元正,1000元,公章(鲁山县X镇练树店煤矿财务专用章),欠款人王某某”。后经狄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审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审原告狄某某现金400元,原审原告狄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狄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红宇

代理审判员任超美

代理审判员李凌云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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