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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周X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他人生活所需急需资金,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元,其中于2008年11月22日借款x元、于同年12月9日借款x元、于2009年11月5日借款x元,并都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归还原告陈X借款人民币x元(自2011年开始,于每年的6月、12月各归还人民币2000元,至还清为止);

二、如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按照借款总额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已归还部分),要求被告偿还并对未偿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9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6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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