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临行执字第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行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农业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路X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农(种子)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农业局申请执行的临农(种子)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湖南省临澧县金健种业临澧总代理卢华的“盛杂棉X号F1”棉花种子是未经国家审定,也未经湖南省审定通过,亦未取得湖南省农业厅引种批复的杂交棉花种子,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澧县农业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农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农(种子)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湖北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临澧县农业局作出的临农(种子)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责令停止经营推广该种子,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缴纳罚款x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金额为x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天数×3%)。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995元,由被执行人湖北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刘鸿

审判员李永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溢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临澧县 临行 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