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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行执字第2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行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临澧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临澧县X乡。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院长。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环罚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环罚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临澧县X乡卫生院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构成拒绝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澧县环境保护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及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环罚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临澧县X乡卫生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临澧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补办排污申报登记,缴纳罚款3000元。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临澧县X乡卫生院承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刘鸿

审判员李永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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