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诉刘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三门峡湖滨区X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丙,男,成年,汉族。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25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2月14日和2009年3月13日被告四次到原告处购买轮胎价值共计x元,称过几天付款,并出具欠条四张。2008年12月27日被告付款6100元,2009年4月24日付款500元,余款x元经多次催要未还。被告不讲诚信,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还清欠款并支付从欠款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约定利息。

被告刘某丙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2008年9月25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2月14日和2009年3月13日刘某丙出具的欠条四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刘某丙未到庭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力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9月25日、2008年12月28日、2009年2月14日和2009年3月13日被告四次到原告刘某甲处购买轮胎价值共计x元,并出具欠条四张。2008年12月27日和2009年4月24日被告刘某丙共付款6600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欠条中注明欠款期间轮胎无三包,逾期付款按银行逾期利率计算利息,逾期不还款,在义马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将欠原告的轮胎款x元支付原告,原、被告间约定有利息,应予以支持,从2009年3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较为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货款x元及利息(从2009年4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刘某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某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照玺

人民陪审员黄某涛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杨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