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户建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路南。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5日对本诉及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户建勋,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郑州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置业)的商都六号一标段C、D塔楼工程进行脚手架施工,工期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工程价款x元,如延期使用脚手架按合同期限的均价计算延期工程款。合同约定工期到期后,被告仍继续延期使用原告的脚手架。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含延期费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分包合同一份;2、班组劳务工程量结算单一份。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共计x元,不欠原告的工程款;2、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工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若被告延期使用升降架,双方协商并签定协议,方可继续使用升降架。事实是合同到期后,被告方的工程已不需要升降架,双方也未再签订合同,所以不存在延期使用,也不存在延期费的问题。原告要求的延期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3、由于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拆除升降架,影响了中南置业的工程进度,造成被告被罚款x元,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2007年9月30日脚手架专项分包合同一份;2、2007年11月21日、2008年2月2日、2008年5月9日、2008年11月7日、2008年11月21日、2009年6月4日收据;3、2008年7月21日、2008年8月19日通知单各一份;4、2008年9月1日罚款单、2008年9月16日罚款收据、中南置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反诉原告(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称:2007年9月3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分包合同》一份,合同期限: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反诉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反诉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拆除升降脚手架,影响了中南置业工程整体进度,造成反诉原告被郑州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处以x元罚款,该损失系反诉被告未及时拆除升降脚手架造成的,故应由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x元。

反诉原告(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提交的证据:1、2008年7月21日、2008年8月19日通知单各一份;2、2008年9月1日罚款单、2008年9月16日罚款收据、郑州中南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反诉被告(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辩称: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建工)及中南置业未曾通知反诉被告拆除脚手架,且郑州建工继续使用反诉被告的脚手架进行施工中南置业对郑州建工的通知与罚款无论是否存在,均与反诉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班组劳务工程量结算单一份。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继续使用原告的脚手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延期使用了原告的脚手架。被告提交的证据1,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对其中2008年11月21日的收据提出异议,认为该收据载明的x元工程款中有x元是现金,剩余x元转账支票,承兑时被退回,被告承认有一个被退回的转账支票,也承认是同一天开具的,但否认其包括在x元之内,因被告对退回支票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原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仅确认该收条已付现金x元;因原告对其它收据无异议,本院对除2008年11月21日收据外的收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3、4,原告虽有异议,但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能够客观的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对反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反诉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1、2,反诉被告(原告)虽有异议,但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能够客观的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反诉被告(原告)提交的班组劳务工程量结算单一份,反诉原告(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继续使用原告的脚手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延期使用了原告的脚手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签订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商都X号C、D座。工程地点,郑汴路X路交叉口。承包范围:自地上结构第X层顶至结构顶层升降一次(须符合爬升条件)。承包方式:原告采用电动升降脚手架技术以包工形式包安全、包质量、包进度专项分包。原告自备升降脚手架所需的升降设备;被告提供升降脚手架所需的周转材料,原告组织预埋和现场施工及管理,待本工程在本合同签定的工期内按期完工后,原告携所带的升降脚手架设备及附属配件退场。合同工期: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工程造价:按本工程标准层地上结构第X层顶至结构顶层提升一次;经双方议定,合计总造价扣除所有税费后被告应付原告x元,不含其它费用,不用编制预决算。若被告因主体结构变化增加原告升降脚手架工程以外的工作量,或更改外爬架原架体结构、被告按实际增加工作量双方先协商价款后另外增加费用给原告;若被告延期使用升降架,原、被告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的均价基础上协商并签定协议,方可继续使用脚手架。结算方式:合同签定生效后,原告施工人员、设备进场,被告付x元;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验收合格后,被告再付x元;脚手架提升至主体X层,被告再付x元;脚手架低部降至X层,被告再付x元;脚手架合同期满时原告携升降脚手架设备退场,被告应在原告退场后十日内将余款x元付清给原告。若被告不能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该分包合同,安装了附着升降脚手架,被告未及时足额付款,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x元未付。原告在合同到期后也未及时拆除脚手架,影响了工程进度,导致被告被业主方即中南置业罚款x元。原告以合同约定工期到期后,被告仍继续延期使用原告的脚手架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拆除升降脚手架,影响了中南置业工程整体进度,造成反诉原告被中南置业处以x元罚款为由提起反诉,认为该损失系反诉被告未及时拆除升降脚手架造成的,故应由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义务,被告未及时足额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延期使用脚手架,因原、被告对合同到期后的延期使用有特别约定,即需要双方协商并签定协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此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x元。因原告在合同到期后也未及时拆除脚手架,影响了工程进度,导致被告被业主方即中南置业罚款x元,故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形成本案纠纷,原、被告均负有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86元,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反诉被告(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留聚

审判员岳亮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彦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