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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网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X栋一甲X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红,河南天荣(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2010年5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已变更,申请将两被告变更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又申请追加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姆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又当庭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被告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科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公司诉称:其是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权利人。200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网络DVD影视播放业务中,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在线播放。被告威科姆公司是涉案电影的提供者。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和《大河报》上作出道歉公告;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庭审中原告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保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权利证明:1、公映许可证复印件;2、正版光盘(已退回原告);3、(2008)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4、(2009)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第二组侵权证明:1、宽带网络DVD装机登记单、宽带业务变更登记单、郑州网通业务回执单、宽带网络DVD部分节目单、宣传页;2、(2007)郑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第三组赔偿证据:聘请(略)合同和网络DVD装机发票、使用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被告郑州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具有关联性,对第一组证据中的两份公证书出具的主体有异议,认为应由郑州市公证处出具;认为第二组证据中宽带网络的用户刘某中为国银(略)事务所人员,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被告郑州分公司答辩称:涉案电影系由威科姆公司提供,我公司并无侵权行为。

被告郑州分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商务部商资批(2009)X号批复;2、关于共同进行“郑州市宽带网络DVD农村综合信息化”建设的协议;3、宽带网络DVD业务运营合作协议;4、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5、承诺函;6、关于对数字家庭业务的说明。

原告保利公司对被告郑州分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威科姆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05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出具影映故字[2005]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片名再说一次我爱你[x]、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原告向本院提供的DVD光盘《再说一次我爱你》上标注“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x-FX-X-X-0/V.J9”字样。2009年6月16日,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6月9日,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就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河南…等地区有关盗版侵权案件,所有权利均由保利公司独家行使,映艺娱乐不再参加诉讼。

2006年2月8日,刘某中在鑫苑名家四期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申请安装宽带网络DVD,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纳了专线网络使用费49.95元,一次性费用58元,预付款192.05元,共计300元。2006年2月9日,刘某中购买一台宽带网络DVD,共花费680元。在2006年5月的宽带DVD部分节目单中“电影频道华语影库爱情\青春”中有《再说一次我爱你》。

2007年12月18日,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对郑州分公司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的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12月19日,在郑州市鑫苑名家X号楼五单元一楼东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操作人员张翔进行了下列操作:10:28打开电视机并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机屏幕显示“中国.河南农业信息港”画面,张翔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文化娱乐”进入“电影频道”页面,选择“院线热映”进入“院线热映”页面,找到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名称,进入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播放页,10:30选择“节目播放”,开始播放影片“再说一次我爱你”,10:37选择快进播放,10:42恢复正常播放,10:46选择快进播放,10:47恢复正常播放,10:48播放结束,关闭宽带IP机顶盒和电视机。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出具了(2007)郑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600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下合理费用:1、(略)费10,000元,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2、公证费600元,原告提供了金额分别为6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3、购网络DVD机680元,使用费300元。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宽带网络DVD业务运营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运营宽带网络DVD业务,威科姆公司负责节目内容提供。2005年4月5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郑州市科技局签订了关于共同进行“郑州市宽带网络DVD农村综合信息化”建设的协议,约定由威科姆公司负责信息内容的建设与维护,并向用户提供无偿的信息内容服务。2009年1月6日,商务部批准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6月16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威科姆公司签订了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协议书,约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及全省各联通分公司为网络运营商,威科姆公司为内容提供商,双方在“宽带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领域确立合作关系。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主协议规定的数字家庭业务代收费服务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18个省辖市分公司具体负责履行。2009年3月3日,威科姆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内容为:鉴于机顶盒业务(网络DVD业务)应用内容均由我方提供,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和纠纷,我方承诺及时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其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光碟,可以证明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出品人及摄制单位均为原告、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公司、香港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原告系该电影的著作权人之一,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被告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宽带网络DVD业务上提供了电影《再说一次我爱你》的播放服务,该播放行为并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被告郑州分公司称涉案电影是由威科姆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提供,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电影虽然由威科姆公司提供并有相应权责利的约定,但双方的约定并不能成为被告郑州分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能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本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目前的市场价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略)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2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对人身权的救济方式,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犯的是原告对涉案电影享有的财产权,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原告的商业信誉遭受了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再说一次我爱你》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郑州分公司、威科姆公司共同负担820元,原告保利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海霞

审判员李某昱

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耿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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