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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梁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 38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梁某某

案由:债权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4月24日,被告上门与我商定,让我给他送水泥和砖,被告承诺货送完款当时结清,并说有机械设备顶着。我承诺自2008年4月24日至同年8月15日送齐,当时被告没款,延至2009年元月5日再次追要时,被告写了一个欠条,追要二十余次,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向被告追回水泥欠款x元,因被告梁某某在起诉后归还欠款x元,现要求归还剩余欠款7000元。

被告梁某某辩称,同意还款并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刘某某清偿欠款7000元;

二、诉讼费19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已付)。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伟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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