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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榆林市长安永盛汽贸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横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横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安永盛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横劳社监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对榆林市长安永盛汽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x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即兑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横劳社监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刘晔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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