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原传河、李某某,系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任付(富)妞,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X镇X村。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辉电力公司)等四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同年1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告王某某、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崔某某分别直接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同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因被告侯某某、任付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二被告侯某某、任付妞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依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周某某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后,2009年11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传河,被告周某某、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侯某某、任付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8月,被告崔某某、任付妞共同与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即被告侯某某签订了“神石x”输电线路工程山西段部分工程的劳务合同,随后被告崔某某、任付妞找到原告并口头约定由原告前去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带领工人前去施工,四个月后工程完工,但四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后,剩余8.5万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后经与被告侯某某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要求五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5万元。

被告卫辉电力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侯某某这个人,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也未承建过本案中所述的工程,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及事实上的关系,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与崔某某、任付妞签订劳务合同,被告让原告带人去干活,但被告不同意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因被告与原告是合伙关系,共同承包的该工程,被告侯某某应该是被告卫辉电力公司的职工,应由卫辉电力公司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与五被告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8.5万元是否合理。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任付妞签订了劳务合同,2005年8月,原告又从被告周某某手里接过工程带人去山西省静乐县X镇X村做“神石x”输电线路基础浇灌工程,被告侯某某是这个工程的负责人,工程干了四个月完工后,被告侯某某说他与被告崔某某、任付妞签的劳务合同,不与原告接头,让原告找被告任付妞、崔某某,后被告侯某某给了每人100元的路费让原告返回后算账。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神石x输电线路工程基础施工劳务合同及转包协议各一份,以证明该工程的转包过程及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

被告卫辉电力公司质证认为,1、对基础施工劳务合同的形式异议为,没有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侯某某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2、对基础施工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异议为,甲乙双方签名系一人书写。3、转包协议与被告无关。综上,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及其他四被告与被告卫辉电力公司存在任何关系。

被告周某某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基础施工劳务合同无异议,因为当时应该由被告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签订,因被告周某某未在家,被告侯某某与被告任富妞、崔某某签订了协议,后被告崔某某、任富妞又转包给被告周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转包协议的证明目的异议为,原告与被告周某某是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因神石x输电线路工程基础施工劳务合同中的签约双方为侯某某和任富妞、崔某某,并没有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的印章,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该协议内容予以否认,故本院认为该劳务合同与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关,被告周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身无异议,故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的反映了神石x输电线路工程基础施工劳务合同系被告侯某某承包给被告任富妞、崔某某,被告任富妞、崔某某又将该劳务合同转给被告周某某。

2、被告侯某某证明一份,山西省代收罚款收据一份,租赁费收到条一份,以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存在直接劳务关系。

被告卫辉电力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该证据与原告主张的与我公司存在的劳务合同关系没有关联。

被告周某某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周某某与原告是合伙关系,另双方约定利润平分,责任共担。

本院认为,因该证据并没有被告卫辉电力公司印章,也未其法定代表人签名,被告卫辉电力公司又予以否认,故本院认为与被告卫辉电力公司无关。被告周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周某某让原告带人去施工,故本院认为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3、被告任富妞书写的出现问题解决方案,以证明工程工价由每平方450元增加到每平方600元。

4、工程明细表一份,以证明原告要求劳务费x元的计算依据及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x.4元,被告侯某某代表被告卫辉电力公司支付x.2元,下余劳务费x.2元。

被告卫辉电力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真实,且与被告无关。

被告周某某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对应支付劳务费x.4元,及已取得劳务费x.2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该劳务合同与被告卫辉电力公司无关,且并未显示是被告侯某某代表被告卫辉电力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卫辉电力公司又予以否认,故本院认为与被告卫辉电力公司无关,支付原告劳务费系被告侯某某个人行为。被告周某某对原告证据3.4无异议,故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周某某认为,被告周某某与原告是合伙关系,没有书面证据,是口头协议,因此,被告周某某将与被告任富妞及崔某某签订的劳务合同都给了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原告王某某书写的诉状一份,以证明被告周某某与原告王某某是合伙关系。

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为,该证据没有显示双方是合伙关系,原告是为了要劳务费才这样做的。

本院认为,因被告周某某提供的该证据并不显示与原告系合伙关系,原告对双方的合伙关系又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卫辉电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11日,被告侯某某与被告任付妞、崔某某签订了位于山西省静乐县X镇X村的神石x输电线路工程基础施工劳务合同,被告任付妞、崔某某又将该施工工程转包给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又让原告王某某带人前去施工,原告王某某带人施工四个月后完工,被告侯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等相关费用x.2元后以没有与原告王某某签订劳务合同为由不再履行直接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支付其劳务费八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侯某某与被告任付妞、崔某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被告任付妞、崔某某又将其转包给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让原告王某某带人前去施工,因此,被告周某某与原告王某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原告王某某带人施工四个月后完工,被告周某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关于被告周某某辩称与原告王某某是合伙关系,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给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被告周某某认为与原告王某某是合伙关系,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原告对合伙关系又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周某某辩称与原告王某某之间系合伙关系的意见无法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八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其他被告支付其劳务费的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为简便手续,由原告先行结算,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连同给付金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富臣

审判员刘某升

人民陪审员申麦荣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