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敦萍、杨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于2009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欠款x元。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南京市沙洲纸盒厂再无债务纠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如未能按期履行,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共计7287元,由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3627元,减半收取1813.5元,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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