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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与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敦萍、杨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债务纠纷。

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7)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于2009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欠款x元。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南京市沙洲纸盒厂再无债务纠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如未能按期履行,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共计7287元,由河南新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3627元,减半收取1813.5元,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沙洲办事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军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子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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