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与周某丙、五建公司、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伙协议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祁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住(略)。

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住(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略)。

被告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经理。

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与被告周某丙、五建公司、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伙协议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谢某乙、谢某甲以与被告周某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负担。

审判长刘晓秦

审判员刘书剑

审判员张宜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小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