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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聊某甲因雇员受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某乙

上诉人聊某甲因雇员受害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聊某甲、周某及委托代理人熊剑,被上诉人聊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陈明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聊某进作为吊砖机械设备的所有人,又是雇佣受害人聊某乙吊运修建房屋第三层所需材料的雇主,应列为本案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属程序违法。同时,原审判决未查清吊运修建第四层房屋所需材料时吊运机械设备是由谁请人安装的,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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