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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庞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被告同意增加抚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某甲父亲庞某乙、母亲陈某某于2000年6月22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随其母亲陈某某生活,父亲庞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之物价的上涨,被告给付的200元已不能满足原告生活及学习的需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600-7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庞某乙愿每月给付原告庞某甲抚养费500元,每月10日支付,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庞某甲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被告庞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新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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