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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益,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益,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无感情基础,被告脾气暴躁,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我多次招被告打骂。2001年我曾向本院起诉,2002年我又起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官劝解,被告认了错,我考虑孩子尚未满周岁,谅解了被告而撤诉。但被告行为依旧,我被打的事情还是经常发生,2006年冬被告将我头部打伤,缝了两针,这次被告又将我的眼部打伤,我再也不能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故再次起诉,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我与原告已共同生活16年,有夫妻感情基础。原告知道我脾气暴躁,但我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我俩对教育孩子有分歧,主要是缺乏沟通,我也会改变自己,我认为为了孩子再给我和孩子一个机会,我可以向原告保证好好对待原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吕某1993年相识,经自由恋爱于1997年元月登记结婚,2002年婚生一子,取名吕某嘉。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脾气暴躁,常引起夫妻生气,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行为,为此原告曾于2001年、2002年2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近年来,原、被告夫妻关系仍不和睦,夫妻生气,被告仍有对原告殴打行为,现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立案时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原告坚持不同意与被告和好。诉讼中经本院再次调解原告仍坚持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坚决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与被告吕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其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01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引起夫妻矛盾,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因被告吕某脾气暴躁,有对原告邱某殴打行为。因此,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法院调解原告邱某撤诉,但双方未能缓解矛盾,夫妻间仍生气,被告仍有对原告殴打行为。为此现原告邱某再次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期间经本院多次调解原告坚持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其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无职业,对孩子的教育条件不及原告邱某。因此在双方离婚后其子吕某嘉以随原告邱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教育。虽然吕某无职业,但其不缺乏劳动能力,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量的抚养费。本案原告邱某不要求解决其财产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如有财产纠纷可在离婚后一年内,通过诉讼解决。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二、婚生子吕某嘉随原告邱某生活,被告吕某每月向原告邱某支付抚养费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至吕某嘉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邱某、被告吕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威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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