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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张某戊之妻,汉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张某戊之子,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张某戊之子,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张某戊之子,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归浩,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基本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张某戊之妹,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张某丁之子,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上诉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丁林地被征用获得的林地补偿款9000元,由张某戊于2009年7月23日前补偿张某丁8000元,剩余1000元张某丁自愿放弃;

二、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泽端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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