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闫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西林,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辉,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西林,被告王某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辉、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上午,经蒋x杰介绍,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我的一辆总重20吨的半挂车由被告加工改装车斗,改装后车头与新车斗总重不超过16吨,车斗规格、尺寸、型号按行驶证所附照片为准,若新车斗不符合行驶证要求,可以不要,被告于农历正月底前交付原告新车斗,重量以过磅为准,加工费为x元。先预付定金2000元,余款在新车斗交付时付清,但原车旧车斗归被告所有(新车斗使用原车斗旧车轴、轮胎),协议签订后,我当场预付被告定金2000元。农历正月二十九日上午,被告以进料为名,取走加工费5000元。2010年3月28日,被告通知我新车斗已做好,我便将整车开到被告处由其更换安装新车斗。但几天后我去取车时发现改装后的车斗不符合当初双方的约定,一是总重超过了十六吨,二是六门变五门,不符合行驶证要求,无法上路行驶,故我不能接收。被告却强迫我交清余款拉车,否则车头及半挂不准开,将我的豪泺牌x车头和汇达牌x挂车扣押,造成双方的纠纷发生,后经介绍人调解无果。双方的口头协议违法应当无效,但由于被告扣车致我无法运输已达三月之久,经济损失惨重,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豪泺牌x车头和汇达牌x挂车及加工费7000元,并赔偿损失x元。

被告王某峰辩称:原告只交付定金2000元,并非7000元,我享有法定留置权,且原告不按时提车,责任在原告,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诉请求原告按口头合同履行,支付拖欠我的加工费x元;由于原告不按时提车,发生的车辆保管费9600元,应由原告给付,本诉及反诉诉讼费均应由原告负担。

原告闫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蒋x杰书写的证明一份,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蒋x杰的调查笔录一份及蒋x杰当庭作证。证明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上午原、被告双方在屯子镇X村原告闫某某家门口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闫某某将自己的一辆总重20吨的半挂车交由被告王某峰加工改装车斗,改装后的车辆总重不超过16吨,车斗规格,尺寸、型号,以行驶证上的照片为准,否则原告可以不要,旧车斗归王某峰,加工费为x元。原告当场交付2000元定金,并将行驶证复印件交给王某峰,王某丈量了车斗的尺寸,作了笔记。交车时间为农历正月底前,提车时付清余款x元。后来听闫某某说王某峰以进货为名从他那里又拿了5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后,王某峰托其调解,其也到钊寨看过新车斗,不符合行驶证要求,结果没调成,被告扣车时其未在场,听说是王某闫某钱,不拿钱不让开车。

2、证人蒋x出庭作证。证明2010年正月初七原、被告在闫某某家门口协商改装车斗时自己在场,闫某某的车斗沉,想改轻的,让王某峰将车斗改装成连车带斗总重不超过16吨,按老车型改,车型不变,闫某行驶证照片复印件交给了王某峰,当时王某峰还丈量了车斗。

3、证人蒋x学当庭作证。证明其与司机李x峰受雇主闫某某之托带钱去王某峰处开车,并按闫某某的要求让王某峰将车头与新车斗过磅,王某峰不让,也不让开车头。并证明雇主闫某某每月发其工资1800元。

4、证人李x峰证人证言。证明其与蒋x学去王某峰处开车,王某先交钱后开车,其雇主闫某某让先过磅,王某峰不让过磅,不交钱也不让开车。新车斗的门、车架、长度都不符合行驶证要求,并证明雇主闫某某每月发其工资2500元。

5、2010年3月1日原告与浚县xx水泥厂签订的供货合同一份。证明因被告扣车,致原告无法按合同履行,已给原告造成损失。

6、原告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照片共6份。证明原告的车辆系正在行驶营运中的车辆。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人王x民、刘x亮、王x根出庭作证。王x民与刘x亮证明他们是王某峰的雇工,是按车主的要求加工的车斗,王x根证明其与王某峰是街坊,过来年正月初七,他去王某峰门市焊自己的车斗时见蒋村的人去王某峰门市上瞧车斗了。

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的异议是证人与原告系合伙关系,其证言系伪造;对第2份证据的异议是与第1份证人证言相矛盾,不实;对第3份证据的异议是该证人与原告系表兄弟,且是原告的合伙人,有利害关系,并非原告的司机;对第4份证据的异议是证人应出庭作证,且该证人是原告的雇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第5份证据的异议是与本案无关;第6份证据的异议是证件手续不完备,不能证明系营运车辆,且车是原告主动开过去的,其未按时提车,故无损失。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人王x民、刘x亮的证人证言的异议是皆为被告的雇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实。对证人王x根证言的异议是其所述与前两名证人所述的时间相矛盾,且其只是见过蒋村的人看过车,并没有见到过原告。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2、3、4份证据中的前3份证人均出庭作证,符合证人作证的形式要件,第4份证据的证人李x峰虽未出庭,但其证言能与当庭作证的证人蒋x学的证言相印证。故上述证人证言均系证人亲身感知的客观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上述证据,仅提异议,却无足够的证据反驳,故其异议不成立。第5份证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内容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采信。第6份证据,系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关机动车证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的证人王x民、刘x亮出具的证人证言与被告当庭陈述的事实相矛盾,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证人王x根的证言证明对象不明,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亦不具有证明力。

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农历正月初七上午,原、被告经蒋x杰介绍,在屯子镇X村原告闫某某家门口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闫某某将自己的一辆总重20吨重的半挂车交由被告王某峰加工改装车斗,改装后的车辆总重不超过16吨,车斗规格、尺寸,型号以行驶证上的照片为准,否则原告可以不要,工价为x元,原告先预付定金,提车时交清余款。新车斗加工好后,旧车斗归被告所有,交车斗时间为农历正月底,双方协商好后,原告闫某某当场交付被告定金2000元,并将该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交给被告。2010年3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新车斗已加工好,原告即将整车豪泺牌x车头及汇达牌x半挂拖车开到被告处,由被告更换新车斗。几天后,原告取车时,发现新车斗不符合行驶证要求,且被告不允许过磅称重,原告要求将车开走,被告以未交清加工费为由拒绝。双方争执成讼,诉讼中,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将原告的豪泺牌x车头返还给原告。

另查明:被告王某峰系屯子镇X村电焊、维修门市部的业主,不具备车辆改装的资质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在明知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的情况下,而为了各自的利益,签订了加工改装车斗的口头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加工改装车斗的协议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均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旧车斗,并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定金2000元,新加工的车斗归被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另外5000元加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足,被告亦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x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导致该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属于原、被告双方,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享有法定留置权而留置原告的机动车头及新车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反诉原告按口头协议履行支付拖欠的加工费x元及给付车辆的保管费9600元的反诉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某某汇达牌x半挂拖车一辆。

二、被告王某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某某定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王某峰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350元,反诉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秀岭

审判员张晓松

人民陪审员李某民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