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诉被告xx公司、xx公司及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项xx(曾用名项xx)。

原告顾xx。

原告陈xx。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

原告陈xx。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娄xx,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万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向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娄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诉称,2010年2月11日16时许,张xx驾驶xx公司所有的沪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沪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浦东新区X路慢速机动车道东向西行驶至杨高北路口遇绿灯进入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骑电动自行车沿航津路非机动车道东向西遇绿灯进入路口的顾xx相碰撞,顾xx倒地后被车轮碾压致死。公安机关认定被告xx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xx不承担责任。另肇事车辆向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认为原告系受害人顾xx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医药费人民币105元、丧葬费21,394.50元、死亡赔偿金576,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968元(20,992元×5年÷4人+20,992元×11年÷4人)、交通费9,895元、停车费330元、整容手术费780元、律师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未扣除被告xx公司支付的现金100,000元),要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无异议,被告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计算;整容手术费包括在丧葬费用中,不予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规定予以赔付,交通费用由法院确定,停车费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确定,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律师费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支付的现金100,000元,应一并处理。

被告xx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愿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整容手术费、停车费不予认可,交通费的单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交通费用由法院酌情核定;原告不能证明受害人长期居住在城镇,有固定收入,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律师费不属交强险范围,不予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16时02分许,案外人张xx驾驶被告xx公司所有的沪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沪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慢速机动车道东向西行驶至杨高北路口遇绿灯进入路口右转弯过程中,遇受害人顾xx骑电动自行车沿航津路非机动车道东向西绿灯进入路口直行至此,机动车右侧前部与顾xx相碰撞,致顾xx及电动自行车倒地,机动车车轮又碾压顾xx,造成顾xx当场死亡(经120确认)的交通事故。原告支付急救医疗费105元。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案外人张xx驾驶机动车遇绿灯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xx不承担事故责任。2010年2月17日顾xx被火化。原告支付殡葬费用5,130元(包括整容手术费78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现金100,000元。2010年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张xx赔偿的诉请。

另查明,受害人顾xx系农业家庭户口,户籍地xx号。顾xx自2004年1月起借住单位宿舍(上海市xx号),事故发生时顾xx系xx公司员工。受害人顾xx父母项xx(X年X月X日出生)、顾xx(X年X月X日出生)生育四子三女,长子顾xx于2010年4月8日因病故世,次子顾xx于2010年1月19日因病故世。受害人顾xx与夫陈xx生育一女陈xx。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停车费33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5,000元。

还查明,本案肇事车辆沪x(后挂沪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xx公司。2009年10月10日被告xx公司分别为上述车辆向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急救医疗费票据、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凭证、户籍证明及户籍资料、情况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服务收费发票、交通费单据、停车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保险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xx公司驾驶员张xx驾驶机动车遇绿灯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顾xx倒地碾压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xx公司的驾驶员张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顾xx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驾驶员张xx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原告作为受害人顾xx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xx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原告损失,由被告xx公司予以赔偿。对损失范围的确定:1、医药费。事故发生时原告支付的医疗急救费105元,属于医药费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2、丧葬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1,394.50元,并未超过相应的赔偿标准,本院予以确认。3、死亡赔偿金。受害人顾xx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居住在单位宿舍,原告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张死亡赔偿金576,7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予以计算,原告项xx、顾xx根据受害人顾xx的居住情况,按本市X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支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6,240元和57,728元,已扣除其他子女应承担的部分,且未超过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故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费。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属于损失范围,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为4,000元。6、停车费。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的停车费330元,属于合理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7、律师费。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属于损失范围,且未超过相关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顾xx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对原告的精神和今后生活均带来一定痛苦和影响,本院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为50,000元。9、整容手术费。原告主张的整容手术费780元属于丧葬费的范畴,原告已主张了丧葬费,故该费用不予确认。上述损失共计771,557.50元,由被告xx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20,1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赔付,其他超过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不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停车费、律师费共计551,452.50元,由被告xx公司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的现金100,000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结算,被告xx公司应赔偿原告451,452.5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张xx的诉讼,系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停车费、律师费人民币451,452.50元;

二、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20,105元;

三、驳回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91元,由原告项xx、顾xx、陈xx、陈xx共同负担人民币33元,被告xx公司负担人民币5,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向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