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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玩忽职守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鄢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34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卫民、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在鄢陵县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没有认真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学员培训疏于管理,对培训基地申报补助资金的材料没有认真审核,致使培训基地在2005、2006、2007三年中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x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案发后四个驾校向鄢陵县检察院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杜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宁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单位证明、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鄢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施意见》、《鄢陵县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从财政局提取的阳光工程资金分配表、各驾校提款申请书、各驾校收款收据、驾校申报台账、从许昌市考试中心驾驶证管理系统查证的阳光工程首次领证台账、各驾校不符合条件领取阳光工程补助款的明细表、许昌市阳光工程检查验收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纵观全案,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某卫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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