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诉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程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黄某乙,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某,男,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男,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唐某诉被告程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周某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09年3月20日,被告程某驾驶的车辆将原告撞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93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每天20元计算52天)、营养费2,400元(每天40元计算60天)、护理费3,410元(2,650元+每天40元计算19天)、误工费12,000元(每月2,000元计算6个月)、残疾赔偿金53,350元(26,675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32,430.30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依交强险责任直接赔付原告84,06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程某承担全部责任,扣除被告程某已支付的14,500元后计33,870.30元;被告程某赔偿鉴定费1,600元、(略)费3,000元。

被告程某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医疗费要求原告提供病历卡;其余的诉请认可保险公司的意见。鉴定费1,600元没有异议,(略)费不认可。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医药费凭证按实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没有异议;营养费认可1,800元、护理费认可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4,000元;误工费原告应提供税单或者提供工资拉卡记录,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记录,以便求证原告事故发生后收入减少的情况,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税单,认可按每月960元计算;衣物损失费300元不认可。对于救护车费认可3月20日的,对于3月24日的救护车费,因是医院管理混乱所造成,故不同意承担。(略)费和鉴定费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8时40分,被告程某驾驶牌号沪x四轮农用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某号附近,将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某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双下肢瘢痕形成属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休息六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2009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程某支付原告现金14,500元。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浦东新区中医医院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浦东新区某医院病人费用项目明细表、交纳用血互助金通知书、某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发票联、原告的户籍信息、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工资支付明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联、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发票联、庭审笔录各1份,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急救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海市医疗急救医疗费专用收据各4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某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程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费用的计算问题。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的时限可参照某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54,930.30元(包括用血互助金5,365元、急救医疗费6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鉴定费1,600元、(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3,350元、误工费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营养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3,220元(2,650元+19天×30元/天)。原告要求赔偿衣物损失费3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某支付原告现金14,500元,应从其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残疾赔偿金53,35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73,570元;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54,93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57,770.30元中的10,000元;余款47,770.30元由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唐某;

三、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唐某鉴定费1,600元、(略)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4,600元;

四、上述条款被告程某共计应赔偿原告唐某人民币52,370.30元,扣除被告程某支付的14,500元,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人民币37,870.30元;

五、驳回原告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