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非婚生子女李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娘家陪送财产及患病所花医疗费x元由被告支付。被告李某某要求抚养女儿李某,其他双方均同意调解。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女儿李某,现有被告抚养。原告刘某某带被告处财产有25英寸康佳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架一个等。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抚养子女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非婚生子女李某(2岁)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有抚养人自理,抚养期间允许女方探望。
二、原告刘某某的财产25英寸康佳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折抵其女儿李某的抚养费。
三、被告李某某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3000元,给原告刘某某被子三条及部分衣物。本调解书送达后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清
审判员郭国荣
审判员刘某月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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