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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三初字第9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长沙市跃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梯子岭。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市跃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原、被告先后签订三份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和一份质量体系咨询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60.87万元,加上被告补充给原告的2.6万元差旅费用,被告共应支付给原告63.47万元,尚有8.28万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另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经原、被告及郴电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同意转让给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欠款。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长沙市跃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x元,被告湖南郴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长沙市跃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它无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振平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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