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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南京东磁磁业有限公司咨询合同违约纠纷案

时间:2005-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130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X街X号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明,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磁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南京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熙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贯标中心)与被告南京东磁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磁公司)咨询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贯标中心与东磁公司即日起解除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认证咨询合同》;

二、东磁公司向贯标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及经济纠纷;

三、东磁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之前,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帐号:中行定淮门分理处(略);

四、本案诉讼费1100元,由东磁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审判员叶波平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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