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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于2009年10月8日,在本市西城区X街X号院内X楼X室,趁被害人王某不备,盗窃其钱包内的浦发银行卡一张,于当日在工商银行百万庄储蓄所自动提款机上使用此卡取款人民币1000元。

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史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物证照片、银行历史某细查询清单、北京市西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史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且当庭能认罪悔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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