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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电器厂与奇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49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三菱滑导电器厂(以下简称三菱电器厂),住所地无锡华庄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三菱电器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奇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美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奇美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菱电器厂诉被告奇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三菱电器厂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菱电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合计847元,由三菱电器厂负担。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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