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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X层D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银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卢正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文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茂成,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文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享有电视剧《雪山飞狐》(以下简称《雪》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未经我方许可,在其经营的优酷网(网址为:www.x.com)上提供《雪》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故请求法院判令:1.合一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享有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雪》剧的在线播放服务。2.合一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万元。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我公司仅提供的是存储空间和搜索服务,《雪》剧是由网友上传的,不是我公司上传的,而且我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电视剧,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我公司并无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同意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雪》剧片尾注明慈文公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北京东方传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传奇公司)联合出品;苏州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慈文公司)国内总发行;苏州慈文公司承制。《雪》剧制作许可证显示单位名称慈文公司、《雪》剧发行许可证显示制作单位慈文公司、合作单位东方传奇公司、苏州慈文公司。

2006年12月30日,东方传奇公司、苏州慈文公司出具《声明书》,授权慈文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就《雪》剧的著作权被侵犯提起诉讼,主张著作权及有关各项权利。

2008年3月29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出具《声明书》,授权慈文公司代表《雪》剧的著作权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慈文公司提交的(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优酷网首页,页眉显示“优酷网-中国第一视频网站,提供视频播放,视频发布,视频搜索”;与首页并列的有视频、专辑、频道、会员、看吧等分类;首页有“今日热点视频”、“最佳原创视频”、“电影•电视视频”、“汽车•科技视频”、“游戏•动漫视频”、“体育•音乐视频”等分类栏目;首页右部有电影视频排行榜、电视剧视频排行榜、精彩视频专辑;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雪山飞狐”,并在“视频”下拉栏中选择“专辑”,搜索页面显示,共找到401个专辑,热点(24)、原创(10)、音乐(3)、电影(17)、电视(340)、动漫(2)、其他(3),每一个搜索结果均标有“雪山飞狐”名称、时长、播放次数、会员名称等信息;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最多播放”,第一个搜索结果显示“《雪山飞狐》07年全明星阵容武侠剧全44集武侠剧电视剧”,播放:x;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逐一点击均可完整播放全部剧集,整个播放过程均未离开优酷网网页,且播放画面显示“优酷网”字样。该公证书还对《神雕侠侣》等五部影视作品进行公证。

慈文公司为证明其支出了(略)费用,提交了其与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签订的《聘请(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照每小时2000元支付(略)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上述事实,有慈文公司提交的《雪》剧光盘、三份《声明书》、《雪》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证书、聘请(略)合同及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雪》剧由慈文公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东方传奇公司联合出品,苏州慈文公司承制。且《雪》剧制作许可证显示单位名称为慈文公司、《雪》剧发行许可证显示制作单位慈文公司、合作单位东方传奇公司、苏州慈文公司。东方传奇公司、苏州慈文公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作为著作权共有人均出具声明书,授权慈文公司代表《雪》剧的著作权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慈文公司提交的该些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合一公司亦对慈文公司享有《雪》剧著作权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慈文公司享有《雪》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合一公司系优酷网(网址为www.x.com)的经营者,其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优酷网首页明确标注“优酷网-中国第一视频网站,提供视频播放,视频发布,视频搜索”,合一公司宣传和定位于专业视频网站,其应对其网站内传播的视频文件是否存在著作权瑕疵负有较高注意义务;且其首页有“今日热点视频”、“电影•电视视频”、精彩视频专辑等分类栏目,亦有电影视频排行榜、电视剧视频排行;在优酷网“雪山飞狐”搜索结果里,有“最多播放”的分类,搜索结果标有“雪山飞狐”名称、剧情、时长、播放次数、会员名称等信息;逐一点击均可播放完整剧集,整个播放过程均未离开优酷网网页,播放页面页眉显示“专辑播放雪山飞狐视频优酷视频在线观看”,且播放画面显示“优酷网”字样。合一公司对其网站的内容有完全的控制能力,且其对网站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类、编辑和整理,其应当对网站传播《雪》剧的行为是否存在著作权瑕疵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合一公司作为影视作品传播平台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其影视作品传播平台之内的《雪》剧系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进行免费传播之可能性微乎其微。故本院认为合一公司就其网站内传播《雪》剧时并未对涉案《雪》剧是否存在著作权瑕疵施以相应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合一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其并非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一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帮助和促进了公众用户通过优酷网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雪》剧,且未经慈文公司许可,侵犯了慈文公司对《雪》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合一公司辩称其网站已经删除涉案《雪》剧,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慈文公司亦对此不予认可。合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合一公司亦应当承担向慈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鉴于慈文公司及合一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慈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一公司获利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案情依法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合一公司对于慈文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电视剧《雪山飞狐》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卢正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小龙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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