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王某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2010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2008年6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2010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因对以前的同事马某某不满欲伺机报复。2010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手机用言语威胁被害人马某某,约定当晚在被害人马某某暂住处本区X镇X村某某号仓库门口碰面,至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至上述地点,由王某出面声称其得罪人了,有人愿出三千元钱搞他等言语威胁被害人马某某,并向其索要人民币三千元。后何某某又与马某某商谈,马某于无奈分二次将人民币三千元交给何某某,何某给王某人民币500元。

2010年7月13日,被害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排查,确定被告人王某有作案嫌疑,7月16日,公安人员巡逻时发现王某,经盘查,被告人王某供述了伙同被告人何某某敲诈马某某的事实,后在被告人王某配合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的证言,相关短信照片,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何某某、王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项永明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

周玲

审判员项永明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某 敲诈勒索 王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