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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碧琼,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碧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婚后双方关系长期不和,被告于2008年正月外出,就未回家,经四处打听也不知被告的下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0月15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何为刚,现在外打工。1994年5月31日双方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正月被告离家外出,双方一直无任何联系,原告四处打听至今不知其下落。原告遂具状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东坡区X镇X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正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不知其下落,双方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春燕

审判员周某光

代理审判员彭伟伦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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